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核要点具体分析
本文着重讲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审核要点,因为在很多企业在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时遇到很多审核不通过的情况,希望本文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要点一:特许人主体资格证明审核要点
(一)营业执照
1、名称:与备案申请人一致
2、成立日期:距申请备案日期至少已满一年
3、经营范围:应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须公证认证并翻译)
2、须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营范围:应包含“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被许可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
2、批准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或定期检验的,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或载有检验合格标志。
二、经营资源证明审核要点
(一)商标注册证
1、注册人:
(1)与特许人一致
(2)与特许人不一致的,另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中须有关于“允许特许人再许可”的相关内容,且许可使用期限在证书所载注册有效期限内。
2、核定服务项目:应当与特许人的经营范围和特许经营体系相符
3、注册有效期限:申请备案时间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人:
(1)与特许人一致
(2)与特许人不一致的,另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中须有关于“允许特许人再许可”的相关内容,且许可使用期限在证书所载完成时间之后
(三)专利证书
著作权人:
(1)与特许人一致
(2)与特许人不一致的,另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中须有关于“允许特许人再许可”的相关内容,且许可使用期限在证书所载申请日之后
(四)其他经营资源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美术作品)
1、商标申请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主体
2、商标图像与美术作品一致
三、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审核要点
所记载的经营资源信息与经营资源证书上的信息一致
四、“两店一年”证明审核要点
特许人分公司、特许人子公司、店中店、特许人关联公司、特许人股东(控股51%以上)及其配偶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委托投资的直营店
(一)分公司
1、成立日期:距备案申请日期至少已满一年
2、经营范围:应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二)子公司
1、成立日期:距备案申请日期至少已满一年
2、经营范围:应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3、证明特许人在子公司中持股超过51%以上的、经工商登记确认的、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章程》。
(三)店中店
1、特许人与卖场签署的租赁等合同(可能没有连续签署,但是有连续交费、履行的凭据亦可)
2、提交卖场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如全国企业信用系统官 网网站截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以上证明文件(如租赁费发票等)
(四)特许人关联公司
1、母公司
(1)特许人工商登记《章程》,证明该母公司持有特许人股份超过51%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
(2)母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母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2、母公司的子公司
(1)上述母公司所需的全部资料
(2)上述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章程》,证明该母公司在该子公司持有股份超过51%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
(3)该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子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体系
(五)特许人股东(控股51%以上)及其配偶开设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结婚证,证明业主系特许人持股51%的股东、或者其配偶
2、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包含了特许经营体系
(六)外国公司(含港澳台)委托投资的直营店
1、外国(含港澳台)特许人与直营店经营主体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在中国境内委托设立直营店铺)或者《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等(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收购直营店铺)
2、《委托投资协议》应当在特许人成立时间之后、中国直营店铺设立前签署
3、《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的签署时间应当在中国直营店铺设立以后签署,且签署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
4、中国直营店铺从事的经营活动包含了特许经营体系,且实际经营该体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七)酒店管理、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行业
1、一般没有实体店,因此一般不需要提供直营店证明文件
2、但是酒店管理需要提交酒店管理合同及其实际履行的依据,如收取管理服务费发票;
3、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需要提交工信部的ICP证及其网站点击率、实现交易等的有效凭证。
五、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审核要点
1、特许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2、签订日期:
(1)距备案申请日不超过15天
(2)距备案申请日超过15天的,另提交《逾期备案说明》
3、授权使用内容:与提交的经营资源材料一致
4、与合同样本是否基本一致
六、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审核要点
《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七、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审核要点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具体是指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经营上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取得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