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备案材料
(一)电子版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电子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变更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提供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彩色电子版。
(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
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非特许人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提供证明特许人拥有两个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
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包括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专柜协议、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以特许人控股股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如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
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含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等。
(5)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提交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且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一致。
(6)特许经营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