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表审批流程及代办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 《药品广告审查表》
2. 广告样件
3. 营业执照(本省企业无需提供)
4. 药品生产许可证
5.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证》)、药品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
6. 授权书(非药品批件持有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广告的,应提交批件持有人的广告申请授权)
7. 委托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
9. 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内容的,应当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文件
10. 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
11. 办理视频广告申请,需另提供视频文件;
12. 办理音频广告申请,需要另提供录音材料。
二、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务服务网官 方网 站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或前往省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者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审查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内容,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决定予以许可并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打印证书、文书,资料归档。
5.送达:推送电子文书,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根据企业填报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窗口领取方式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窗口领取的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三、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四、药品广告审批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