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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事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19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前言: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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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事条件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事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意事项:

①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③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④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⑤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⑥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⑦需要实地核查的地区,要求能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且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齐全、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悬挂展示、管理人员和三名专业人员在现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一些办理注意事项已经分享给大家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是一个比较冷门的资质,如果大家对此不熟悉那么找代理机构办理是比较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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