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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审核标准材料

发布时间:2024-07-02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审核标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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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审核标准材料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审核标准材料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 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 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 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4)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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