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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和受理资料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30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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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和受理资料清单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受理条件和受理资料清单详见以下:

一、受理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2. 制作经营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有健全的节目制作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播出管理制度。
4. 有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材料。

二、受理资料清单:

1. 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资格申请表2份(原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创作团队人员名单,应注明姓名、学历、专业、联系方式,并附相关资质证明(原件)。
5. 制作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应注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有)。
6. 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录及样片。样片不少于三个节目。节目样片应无不当内容、无明显瑕疵、无实质性侵权行为,无近三年已经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请注意,由于法规可能有更新,上述信息可能发生变化。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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