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备案手续以及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商务部令商务部令2004年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办法》
3.商务部委托函(广州市外经贸局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办理条件
依法在工商管理系统办理注册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办理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网站
企业通过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ecms/index.jsp。
(二)备案程序
1.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登记”链接,选择所属省市为“上海市”,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外经贸局”(如选择其它地区,将不能在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点击“提交”;
3.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请不要漏填),确认无误后,再按“提交备案登记”;
4.登记表提交后,系统将显示打印编号(牢记页面呈现的“备案表系统编号”);
5.点击页面左侧“打印登记表”,输入备案表系统编号,即可打印登记表(正背两面);
6.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登记表背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7.带上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一份,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一份等材料,到备案机关办理。
(三)备案登记完毕后领表
企业在领取加盖备案印章的登记表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后签收。
(四)登记表内容变更
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办理变更时,请下载或领取空白登记表,填写已变更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企业盖章,连同原登记表,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到备案机关办理。
(五)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发
企业办理遗失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补发时,下载或领取空白登记表填写,连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在省级报纸的遗失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遗失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还需带上未遗失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备案机关办理。
(六)登记表换发
企业办理登记表换发手续时,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有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和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备案机关办理。
(七)注销备案登记
企业填写《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连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到备案机关办理手续。
(八)备案登记后其它手续办理
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一份;
(六)登记表变更和登记表换发的还需带上原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七)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的还需带上企业在省级报纸的遗失声明原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以及尚未遗失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