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申请公安备案材料
一、严格执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登记各项规定
(一)备案材料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复印件;
5.场地经营平面图(包含监控设备、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位置分布图);
6.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制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备案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等核对工作,并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复核;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书面材料完成复核。对下列情形的,应告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申请人先向商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1.未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2.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与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按照“一点一证”的要求,向其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附卷存档)。属地派出所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采集录入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下简称“警综平台”)。
(三)变更
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商务部门出具变更批准证明起的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变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中的相关备案信息。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个月内更新警综平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