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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9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前言: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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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具体的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学历证明、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3).主要人员材料:所有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当中有企业的,还需提供《无外资承诺证明书》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验资报告或者是银-行进账单及询证函);

  6.办公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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