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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上海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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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指南

上海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指南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解读:“两店一年要求”,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 市场计划书;

(五) 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解读: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为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这样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同时也为了有助于潜在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           需要明确的是,条例规定了备案管理,但如果特许人没有进行备案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行政部门就该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而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未进行备案而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备案管理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手段。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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