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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审查程序须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20        返回列表
前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审查程序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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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审查程序须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审查程序须知


第七条 申请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的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第八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及广告作品,再次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四)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关对生产者所在地的审查机关做出的复审决定仍持异议的,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审查意见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产品介绍和样本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可延至三年。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它情况,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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