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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上海各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条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前言:代办上海各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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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上海各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条件+材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一、办理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 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 劳务派遣单位 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起提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许可 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限、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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