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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提供人员的费用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前言:上海代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提供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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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提供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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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案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本规定所称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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