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快速办理办法
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受理程序 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
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县)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