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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及受理周期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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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及受理周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定义:

  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许可有限期限:2年

行政许可受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


2023020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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